综述:监管制度及其对管理性含水层补给实施的影响综述:来自六个国家的证据

《Current Opinion i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Reviewing regulatory settings and their impacts on managed aquifer recharge implementation: evidence from six countries

【字体: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来源:Current Opinion in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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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经济绿色基础设施,例如管理性含水层补给(Managed Aquifer Recharge, MAR),可缓解地下水压力。MAR融合了多元化供水、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含水层补给与可持续管理等循环经济原则。然而在全球范围内,MAR推广受到监管制度的显著制约,导

  
循环经济绿色基础设施,例如管理性含水层补给(Managed Aquifer Recharge, MAR),可缓解地下水压力。MAR融合了多元化供水、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含水层补给与可持续管理等循环经济原则。然而在全球范围内,MAR推广受到监管制度的显著制约,导致搭便车问题、法律不确定性及高交易成本。研究人员综述了近期关于六个国家MAR监管实施障碍的文献。共同障碍包括缺乏MAR回采水所有权、缺少MAR专项立法或政策、监管制度复杂、监管机构管辖权重叠或不清晰。这些障碍削弱了私营部门对MAR的投资意愿,可通过简化审批流程、设立专门的回采水权加以解决。解决私营部门对MAR投资不足的问题,对于充分实现这一重要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缓解气候变化引发的地下水超采与水质挑战方面的潜力至关重要。
引言
气候变化使地球自然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可持续管理日益重要。可持续管理的路径之一是循环经济原则:减量化、再利用与再循环。Delgado等人提出,水的循环经济原则应包括供水多元化、纳入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以及含水层补给与管理,这些目标均可通过管理性含水层补给(MAR)实现。MAR是一种有目的的将水补给到含水层中以备后续回采或产生环境效益的措施,属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亦被称为绿色基础设施。其可防止地面沉降、恢复生态系统,并提供替代性储水与供水途径。尽管MAR技术已有150余年历史,但其全球推广仍滞后于地下水开采的增长速度,许多项目被放弃或未超越概念规划阶段。除水文地质与技术因素外,监管制度是重要影响因素。现有研究表明,水文技术因素并非决定MAR成功的唯一限制,立法与政策层面的监管制度(如水资源权属与核算)同样关键但研究不足。MAR所有权及其分配还可能带来社会与公平影响,强势群体可能垄断MAR的获取与收益。本研究进一步厘清MAR监管制度及其实施影响,作为循环经济特刊的一部分,通过综述澳大利亚、智利、印度、墨西哥、西班牙与美国近期案例研究文献,综合分析了以立法与政策形式存在的MAR监管障碍。
研究方法论
本研究采用范围综述法,通过对案例研究文献的快速梳理,汇总各国案例,以呈现国际MAR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监管制度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如立法)与非约束性惯例(如政策与软法),其存在与否均会影响MAR实施。研究人员基于Seidl等人建立的包含172项研究的案例数据库,筛选出截至2023年提及立法或政策信息的国别案例,并通过Google Scholar、Scopus与Web of Science补充检索2023年以来包含“Managed Aquifer Recharge”与“policy”关键词的英文同行评审案例文献共8篇。为进行深入分析,仅选取拥有两篇及以上含详细立法或政策信息案例论文的国家。评估参考了MAR监管框架建议,包括明确所有权以防止搭便车、制定专项MAR立法或政策与定义以提供法律保障、完善监管与许可以防止不利影响、简化MAR审批并明确监管职责以降低实施交易成本。研究依据Wheeler的比较方法,按MAR项目运行的六个阶段(将相邻阶段合并为三类)对各国监管制度的优势与不足进行评估,并以强(?)、中(~)、弱或无(?)标注各阶段至多两个子维度的表现,以识别跨国趋势并提出高层级改革建议。同时评估整体MAR监管制度及其对私营部门MAR投资的影响。分析结果以简化形式呈现,完整细节见补充材料。由于未对原始立法进行解析,结果受限于案例文献所提供的信息。
MAR监管制度与实施影响
仅有澳大利亚、智利、印度、墨西哥、西班牙与美国(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弗吉尼亚州)的案例论文提供了足够详细的MAR监管信息用于分析。这些国家在文献中具有代表性:澳大利亚与智利拥有高度发达的水权与治理体系;印度拥有全球最大的MAR产能;墨西哥的MAR监管挑战已被广泛记录;西班牙拥有欧洲最先进的MAR监管制度之一;亚利桑那州与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球水资源银行实践的标杆地区。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积累了丰富的MAR经验并制定了国家层面的基于风险的MAR指南,但项目数量较少且多为小型(城郊)规模。州立法明确了源水质量标准,水源权属与获取由水许可证管理,但雨水与处理废水的权属有时不明确。各类补给技术在多种基础设施许可下均被允许。MAR补给过程需要许可并附带监测与报告条款,但多数州将其纳入废弃物处置许可管理。回采水可用于所有法定有益用途,但在南澳大利亚州与西澳大利亚州以外的地区,补给后的水在法理上归入整体地下水,缺乏独立所有权。澳大利亚无专项MAR立法或政策,仅在部分水监管框架中出现MAR定义。由于缺少申请指南且各州水与环境监管框架中MAR条款差异较大,审批复杂且监管职能重叠。研究认为,MAR回采所有权缺失导致的搭便车问题,以及申请与审批的高交易成本,是主要实施障碍,也是监管改革的重点领域。
智利
智利借鉴试点经验与澳大利亚指南,于2021年制定了本国MAR指南。源水获取需获得许可,入渗与注入方法被允许,但水质监管指导有限,并明确禁止使用处理废水进行MAR。设有专项补给许可,低风险项目(如雨水收集)可豁免,但水质或补给/回采监测与报告并非默认许可条件。MAR回采水量归运营者所有,但多年储存的水量权属存在模糊,且无针对非农用水用途的规定。智利《水法典》定义了MAR(“人工含水层补给”),但缺乏专项立法或法规。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别管理,监管机构(如国家灌溉委员会、国家水务局)与法律/监管框架重叠严重,导致MAR审批流程复杂、成本高昂且官僚化。因此,高交易成本是主要实施障碍,可通过简化审批流程与明确监管职责予以克服。
印度
印度的MAR产能主要由小型或村庄级、低技术水平的工程构成(如挖井)。源水权属不明确,仅有处理后的废水水质标准且各州差异较大。《印度人工补给总体规划》提供了所有MAR基础设施的技术指导,但许多项目未经技术评估且局限于入渗方法。仅西孟加拉邦签发非处置性质的MAR许可,且未见MAR监测要求的证据。尚无法律框架界定允许的MAR最终用途与回采水量所有权,存在无证井开采与搭便车问题的报告。虽然部分邦政策鼓励MAR,但缺乏MAR定义及专项立法或政策以支持系统化实施。由于各邦MAR监管制度不一且多重监管机构重叠,审批流程不顺畅。尽管部分项目表现不佳,但历史经验与成功案例表明,迭代式、经验型学习可促成成功项目。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印度不能仅依赖经验积累,需通过简化审批、减少监管重叠、完善MAR评估与技术规定,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法律确定性并防范不利影响。
墨西哥
墨西哥《国家水法》允许所有补给技术,确立了源水所有权,并制定了处理废水与雨水收集用于MAR的水质标准,但不涵盖其他水源。处理废水MAR需补给许可,但监管机构未就监测与报告条款提供指导,法定最低MAR储存期间接表明存在一定强制性监测。MAR用水用途不受限制,但运营者对回采水量无所有权,因补给后的水在法理上归入整体地下水,导致搭便车现象。墨西哥在法律上定义了MAR(“人工补给”)并拥有专项MAR水质立法、明确的MAR监管机构及中央MAR政策,但由于缺乏关于水权与MAR审批的详细指导,仍未形成简化的审批路径。消除搭便车问题(通过确立回采水所有权)与降低交易成本(通过简化MAR审批)是最紧迫的改革方向。
西班牙
西班牙立法中包含MAR条款,并受欧盟水框架指令与MAR实施战略指导。该国对MAR源水权属无明确规定,但有针对入渗与注入式MAR的专项水质监管,且允许所有类型MAR技术。2023年前MAR被视为排放行为,此后《水法》修订引入了非排放类许可。监测与报告由流域管理局负责,其测量MAR补给量,灌溉社区则报告相应的地下水开采量。未见关于回采水量安全所有权的明确表述,但MAR水被用于农村农业与饮用水用途。MAR虽在法律上有定义,但除水质相关内容外,无专项西班牙MAR立法或政策,且审批流程与监管职责不简化。高交易成本与因监管职责不清、MAR水权缺失导致的搭便车问题,是西班牙监管制度的主要实施障碍与改革重点。
美国
美国在多样化的州立法框架下实施MAR已超过百年,常受缺水问题与立法创新的驱动。联邦立法规定了最低水质要求,各州通过先用权(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或用许(弗吉尼亚州)授予源水所有权,且所有MAR技术均被允许。联邦MAR许可(地下注入控制V类许可)适用于弗吉尼亚州,亚利桑那州与加利福尼亚州则有州级许可,且水量与水质监测报告为标准许可条件。一般通过可交易的MAR补给信用体系赋予回采水所有权,并允许所有法定用水用途。然而,加利福尼亚州的MAR回采次级水权、以及弗吉尼亚州将补给后的水归入整体地下水的规定,削弱了部分所有权。MAR定义在州与联邦立法中存在(如直接补给/替代补给),部分州有专项MAR立法与单一明确的MAR监管机构(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其余州则混合使用联邦与州立法及监管机构。仅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简化的MAR审批与许可流程,其他地区(亚利桑那州、弗吉尼亚州)仍存在监管复杂性与高额交易成本。在全美各州推广简化的MAR审批与统一监管将有助于持续提升MAR的应用水平。
各国MAR监管制度综述与最佳实践建议
研究显示,仅美国的监管制度对所有MAR运行环节提供了强力指导,赋予回采水量较强的产权与完善的水资源核算机制,这是成功开展地下水银行的关键。相比之下,其他国家虽在源水获取、水质与MAR基础设施方面有一定指导,但在补给许可与水核算、回采水权与用途方面普遍不足。水质规定很少专门针对MAR,且通常未充分考虑地下水依赖型生态系统,仅停留在污染物阈值层面,这可能成为实施的重要障碍。在整体MAR监管框架方面,仅美国拥有专项MAR立法或政策,大部分国家仅存在部分法律定义。所有国家均可在简化MAR审批与明确监管职责方面改进,因为现行安排因高交易成本而阻碍MAR实施,这一点已在澳大利亚、智利、墨西哥等国研究中得到确认。MAR监管制度与框架的缺失——包括专项立法或政策的缺位、审批与监管不简化、回采水法律保护与所有权不足——导致了搭便车问题、法律不确定性与高交易成本,显著抑制私营部门投资。这在公共资金充足且监管机构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影响较小,但鉴于大多数MAR项目由公共部门拥有或运营,上述发现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案例研究,可提炼出三项MAR监管最佳实践要素:一是确立清晰的水资源核算机制与安全的回采水所有权以防止搭便车;二是简化MAR审批并明确监管责任以降低交易成本;三是制定专项MAR立法或政策文件以减少法律不确定性。
结论
MAR体现了关键的循环经济理念,若得以成功应用,可提升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平。研究发现,在六个案例国家中,监管制度与框架对MAR实施构成阻碍,主要表现为回采水权与水核算薄弱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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