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logical Conservation》:CITES compliance gaps: Illegal international trade of fins from Western Pacific–Indian Ocean increasingly sustain pelagic thresher sharks in major glob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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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lagic thresher shark的CITES附录II贸易监管效果评估显示,2014-2023年香港市场及CITES报告数据存在显著地理差异:2021年后西太平洋-印度洋(WP–IO)种群占比达73.7%,而CITES申报仍以EPO国家为主(96.6%),表明存在监管漏洞与非法贸易风险。
迪戈·卡德诺萨(Diego Carde?osa)| 伊丽莎白·A·巴布科克(Elizabeth A. Babcock)| 杰西卡·奎因兰(Jessica Quinlan)| 斯坦利·K·谢伊(Stanley K. Shea)| 张华荣(Huarong Zhang)| 凯文·A·费尔德海姆(Kevin A. Feldheim)| 杨峰(Feng Yang)| 斯蒂芬·W·盖尔(Stephan W. Gale)| 德米安·查普曼(Demian Chapman)
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生物科学系,北迈阿密,佛罗里达州
摘要 国际鲨鱼鳍贸易仍然是导致鲨鱼过度捕捞的主要因素,然而《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相关规定的有效性仍不确定。远洋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 )于2016年被列入CITES附录II,是交易量最大的物种之一,但其贸易模式在列入名录后的变化仍不甚明了。本研究结合了2014年至2023年的香港市场数据与CITES报告的出口数据。在鉴定出的20,333块鲨鱼鳍中,有273块(1.34%)属于远洋长尾鲨。通过COI基因的核苷酸替代分析,我们将260条个体归类为东太平洋(EPO)或西太平洋-印度洋(WP–IO)谱系,发现列入名录前主要来自东太平洋的供应模式在2021年后转变为以西太平洋-印度洋为主。列入名录后其贸易量有所下降,但每年仍有波动(0.01–0.174%)。报告的合法进口量差异很大(8936–190,890公斤),几乎全部来自东太平洋国家(96.6%),而西太平洋-印度洋地区的贸易量极少。市场分析显示东太平洋地区的贡献在减少,而西太平洋-印度洋地区的贡献保持稳定,并在2021年后成为主导。这种报告出口与市场组成之间的差异表明存在严重的CITES合规缺口,以及持续的未报告西太平洋-印度洋地区贸易,因此需要加强对这种频繁交易的CITES名录物种的监管。
引言 鲨鱼和鳐鱼产品的国际贸易,尤其是从捕捞国运输到亚洲几个贸易中心的干鱼鳍,仍然是全球软骨鱼类过度捕捞的主要驱动因素(Carde?osa等人,2024年;Dulvy等人,2021年;Okes和Sant,2019年)。由于历史上信息不透明且监管薄弱,自从过去十年中有20多种受威胁物种被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以来,这一贸易经历了重大变化。附录II的列入允许继续进行国际贸易,但前提是出口国必须证明样本是合法获取的、以可持续方式捕捞的,并且在整个供应链中可追溯(Vincent等人,2014年)。各国必须向CITES秘书处报告所有经过认证的出口情况,包括来自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样本(CITES,2025年;Vincent等人,2014年)。预期是列入名录后受威胁物种的贸易量应减少,因为非损害评估(NDFs)应仅批准可持续的出口量,通常低于名录前的水平(Carde?osa等人,2025年;Challender等人,2025年)。不合规行为可能会触发“重大贸易审查”程序或根据第十三条采取行动(Foster和Vincent,2021年),这使得CITES能够调查疑似系统性不合规行为,要求缔约方采取纠正措施,并在必要时建议暂停贸易。
远洋长尾鲨(Alopias pelagicus )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列为濒危物种,并于2016年被列入CITES附录II。该物种在印度-太平洋地区广泛被延绳钓和围网渔业捕获(IOTC,2012年;Tsai和Huang,2022年;Walsh等人,2009年),其独特的鱼鳍在干鱼鳍贸易中很常见(Carde?osa等人,2022年;Clarke等人,2006年;Fields等人,2018年)。远洋长尾鲨至少包含两个遗传上不同的种群:西太平洋-印度洋(WP–IO)谱系和东太平洋(EPO)谱系,两者通过线粒体DNA多态性区分(Carde?osa等人,2014年)。远洋长尾鲨的捕捞数据会报告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但CITES的贸易记录显示的贸易量远低于实际捕捞量,且出口国数量较少,许多国家没有按物种级别报告捕捞数据(CITES,2024a)。捕捞量与贸易量之间的差异可能部分反映了国内对该物种的保留行为,尤其是对于西太平洋-印度洋种群,因为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禁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远洋渔业中保留该物种(IOTC,2013年)。非法贸易(即未向CITES报告的贸易)也可能是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这种情况在其他几种鲨鱼和鳐鱼鳍贸易中也有记录(Carde?osa等人,2018年,Carde?osa等人,2025年;Chapman等人,2025年;CITES,2024a)。
鉴于远洋长尾鲨捕捞量与CITES报告的贸易量之间存在已知的不匹配(CITES,2024a),了解列入名录后贸易模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确定进入市场的鱼鳍的地理来源对于评估合规情况至关重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因其在全球干鱼鳍贸易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长期、标准化的基因数据集的可用性,成为基于市场的监测的最佳地点(Carde?osa等人,2022年;Carde?osa等人,2024年)。本研究基于之前的研究,分析了2014年至2023年间收集的样本,研究了东太平洋和西太平洋-印度洋远洋长尾鲨种群对香港鱼鳍贸易的贡献,涵盖了名录前后的时期。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确定远洋长尾鲨在CITES列入名录后市场中的出现频率是否发生变化。第二个目标是评估东太平洋和西太平洋-印度洋种群在市场中的相对贡献是否与这些地区国家的CITES报告出口量一致。通过比较市场组成与报告的合法贸易数据,我们旨在识别潜在的未报告或非法贸易的地理来源,并评估该物种的CITES实施情况是否按预期运行。
章节摘录 CITES贸易记录 我们访问了CITES贸易数据库(
https://trade.cites.org ),以量化2017年至2023年间进口到香港的远洋长尾鲨鳍的合法进口量。由于我们的香港市场调查仅针对鱼鳍(见第2.2节),我们排除了所有其他产品类型,将数据集限制在以公斤为单位的交易记录中,这些交易来自野生捕获的样本(来源=W),并且用于商业目的(目的=T)。当出现差异时
CITES贸易记录 远洋长尾鲨鳍首次出现在CITES贸易记录中是在2017年,当时有19,842.8公斤进口到香港,占当年所有鲨鱼鳍进口量的0.39%。此后,报告的进口量每年都有很大波动。CITES记录显示没有涉及来自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区域(ABNJ)或非报告国家专属经济区(EEZs)的贸易,表明所有合法贸易都报告为来自出口国的专属经济区。
讨论 尽管CITES附录II的列入并未完全消除不可持续的捕捞或贸易行为,但确实显著提高了鲨鱼鳍贸易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问责性(Bond等人,2025年),尽管非法贸易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Carde?osa等人,2018年;Carde?osa等人,2025年;Chapman等人,2025年;Fields等人,2025年)。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的许多问题,包括报告贸易与实际贸易之间的不匹配,反映了实施过程中的挑战
CRediT作者贡献声明 迪戈·卡德诺萨(Diego Carde?osa): 撰写——初稿、可视化、验证、项目管理、方法论、调查、正式分析、数据管理、概念化。伊丽莎白·A·巴布科克(Elizabeth A. Babcock): 撰写——审阅与编辑、方法论、调查。杰西卡·奎因兰(Jessica Quinlan): 撰写——审阅与编辑、方法论、调查。斯坦利·K·谢伊(Stanley K. Shea): 撰写——审阅与编辑、项目管理、方法论、调查、资金筹集。张华荣(Huarong Zhang): 撰写——审阅与编辑、方法论
资金 主要资金来自鲨鱼保护基金 (SKS,DDC)、罗基金会 (DDC)、皮尤慈善信托基金 (DDC)和皮尤海洋保护计划研究员 (DDC)。DNA测序工作在菲尔德博物馆的普利兹克分子系统学与进化实验室进行,得到了普利兹克基金会的支持。
致谢 我们感谢B Lai对卡多里农场和植物园实验室的支持,以及在本研究期间提供帮助的志愿者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