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ability in Research》:Is it plagiarism if the material was previously published by a thir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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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聚焦“当被指控抄袭的内容已被第三方发表时,是否仍构成抄袭”这一灰色地带。研究人员通过问卷调查,探讨了学术社区对抄袭追诉时效、在特定复杂情境下(如思想非原创且申索人已知悉先前发表)的抄袭判定标准与补救措施的看法。结果表明,学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反对为抄袭指控设置追诉时效,但在核心情境的判定上存在显著分歧。这揭示了负责任研究行为(RCR)规范的不一致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教育及证据标准具有重要启示。
在科学研究的圣殿中,抄袭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与捏造和篡改数据并列。然而,当一幅看似清晰的道德图景遭遇现实的复杂光影时,边界便开始模糊。试想这样一个场景:科学家A向同事B透露了一个绝妙的想法,B随后将其发表并归功于自己,这无疑是典型的抄袭。但如果这个想法并非A的独创,而是早已由另一位科学家C发表过,并且A本人也知晓C的工作,那么B的行为还构成对A的抄袭吗?这个看似绕口令般的问题,并非哲学思辨,而是源自一场真实的诺贝尔奖得主间的争议,并触及了科研诚信判定中最微妙的灰色地带。
长期以来,尽管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USOSTP)等机构对“抄袭”有明确定义,即“在未给予适当荣誉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但不同学科、不同期刊、甚至不同研究者之间,对何为“适当荣誉”、何为“盗用”的理解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涉及“非原创”思想的传播时,判定标准更显模糊。这种不一致性带来了严峻挑战,因为学术不端的认定可能导致研究者失去学位、经费甚至终身教职,其裁决理应基于清晰、公认的社区规范。为了探究科学界自身在这些复杂情境下的“公认实践”,一项针对美国研究型大学(R1机构)教职员工的调查研究就此展开。
这项研究发表在《Accountability in Research》期刊上,旨在通过实证数据揭示学术社区在特定抄袭相关问题上的态度与分歧。研究人员设计了一份详尽的问卷,核心围绕两个主要问题展开:第一,抄袭指控是否应受追诉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限制?第二,在被指控盗用的思想或成果已被第三方发表(即非原创)的情况下,不给予提供者荣誉是否仍构成抄袭?研究进一步设置了两种子情境:Case 1,即单纯存在先前发表;Case 2,在Case 1基础上,增加“思想提供者(申索人)事先已知晓该先前发表”这一条件。调查通过电子邮件向随机选取的化学、生物、数学、生命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的教师,以及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成员、研究诚信官员、监察员等发送,最终回收了287份完整答卷,并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关键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研究团队在2019年春季,通过Qualtrics在线平台,向来自美国40所R1(极高研究活动)高校的2400名潜在受访者发送了调查邀请。受访者群体包括化学、数学、生命科学、社会科学等学科的教师,以及IRB成员、监察员等科研诚信相关从业人员,确保了样本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调查前进行了包含35份答复的试点研究以优化问卷,并通过预通知邮件和后续提醒来提高回复率。数据分析采用了卡方检验或费希尔精确检验来探究变量间的关联,并对开放式回答进行了归纳式主题编码。
研究结果
1. 关于追诉时效
绝大多数(88.4%)受访者认为,对抄袭的指控不应设置追诉时效。这一共识在不同学科群体中高度一致,仅“医学与健康”领域的受访者中有50%持不同意见(但样本量较小)。这一结果强烈支持了科学的“自我修正”本质,即无论时间过去多久,维护科学记录的完整性都至关重要。
2. Case 1:思想已被第三方发表时,不荣誉提供者是否构成抄袭?
在此基本情境下,学术社区表现出显著分歧。总体来看,约40%的受访者认为B教授的行为构成了对A教授的抄袭,约40%认为不构成,另有约20%表示不确定。学科差异显现:数学家群体中认为构成抄袭的比例较高(56%),而监察员群体中认为不构成的比例较高(55%)。化学家群体的意见几乎平均分裂(39%认为是,45%认为不是)。这表明,对于“非原创”思想的产权归属和荣誉给予,不同学科和专业背景的人有着截然不同的判断标准。
在那些认为构成抄袭或不确定的受访者中,约60%的人认为,如果B教授在发表时对A教授致谢,即可免除抄袭指控。至于何种致谢足够,大多数受访者(65%)认为应明确写明“感谢A教授提供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化学家(32%)认为“感谢A教授的有益讨论”这种较为模糊的措辞即已足够。而那些认为致谢也不足以免责的受访者,则主要主张应给予A教授共同作者身份(46%),或认为“为时已晚,无法补救”(15%)。
3. Case 2:思想已被第三方发表,且提供者(申索人)已知晓该发表时,是否构成抄袭?
在增加了“A教授事先知晓C教授工作”这一复杂条件后,受访者的判断发生了微妙变化,但并非简单地转向“不构成抄袭”。总体“是”(构成抄袭)的比例仍维持在约40%,“否”的比例略降至约35%,而“不确定”的比例则上升至约25%。这表明额外信息的加入主要增加了判断的困惑和不确定性,而非直接削弱申索人的权利主张。在认为致谢可免责的群体中,选择“有益讨论”这种较弱致谢方式的比例有所上升,反映了部分受访者认为在申索人知情的情况下,其贡献的价值有所减损。
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揭示了在判断特定类型抄袭指控时,科学界内部存在的深刻分歧与缺乏共识。这种不一致性源于多种因素:不同个体对科研诚信(RCR)标准的阈值不同、对抄袭定义的理解存在差异、对同一事件的感知与记忆各异(“罗生门效应”),以及不同学科的文化与规范依赖。
研究结果具有多重重要意义。首先,它实证地表明,将“显著偏离相关社区的公认实践”作为学术不端的判定标准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面临挑战,因为“公认实践”本身可能并不统一。其次,调查显示,诸如“非原创思想”的产权、致谢的具体充分性等问题上,学科间(如化学家与数学家)甚至学科内都存在不同“规范”,这提示在组建科研诚信调查委员会时,考虑纳入被指控者同领域的专家,可能更有利于依据该领域的具体规范进行裁决。最后,关于致谢充分性的分歧(如“提供解决方案”与“有益讨论”之别)表明,当前学术出版中的致谢部分可能缺乏足够的规范性,更为具体化的贡献描述或有助于减少争议。
基于研究发现,作者提出了两项核心建议:第一,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不仅针对研究生,也应强制要求教职员工参加,以提升整个学术界对RCR原则的理解一致性。第二,考虑到学术不端判定的严重后果及社区标准本身存在的模糊性,应提高认定科研不端所需的证据标准,从目前的“优势证据”提升至至少“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对于可能导致最严厉处罚的指控,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项研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学术诚信体系在应对复杂现实时的张力。它提醒我们,在坚决捍卫科研纯洁性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审视和完善我们的判定工具与程序,确保正义的实现既严格又精准,既符合科学精神,也经得起伦理与逻辑的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