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多样性对法院、审裁处及委员会中证人可信度评估影响的理解

《Psychiatry, Psychology and Law》:Understanding the impact of neurodiversity on witness credibility assessment in Courts, Tribunals and Commissions

【字体: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来源:Psychiatry, Psychology and Law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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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澳大利亚的首项研究提供了关于法官、治安法官、审裁处和委员会成员如何评估神经分化型(neurodivergent)证人的可信度及其证词可靠性的见解。研究呈现了这些司法和准司法官员关于可能影响可信度和可靠性评估的显性证人行为或表现的意见。研究同时考察了他们关于

  
这项澳大利亚的首项研究提供了关于法官、治安法官、审裁处和委员会成员如何评估神经分化型(neurodivergent)证人的可信度及其证词可靠性的见解。研究呈现了这些司法和准司法官员关于可能影响可信度和可靠性评估的显性证人行为或表现的意见。研究同时考察了他们关于神经多样性(neurodiversity)的知识和态度。研究人员采用横断面(cross-sectional)匿名在线调查(anonymous online survey),收集了来自昆士兰州23名被任命的司法和准司法官员的数据。结果突出表明,他们对神经多样性持积极态度,并渴望适应神经分化型证人的需求。他们重视保持开放、耐心、考虑人为错误、适应差异以及超越表象(demeanour)。然而,部分受访者对某些证人表现或行为持有错误认知。这表明他们需要更多地了解神经多样性,因为存在显性的非典型神经特征(neuroatypical characteristics)被负面感知的风险。研究描述了这种风险的影响,并讨论了未来研究人员和实践者的可行路径。
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证人证词是法官或陪审团确立案件事实框架以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然而,证人的可信度——即“使证人证据值得相信的特质”——的评估,不仅依赖于既定规则,还深受证人出庭表现(demeanour)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神经分化型个体而言,其可能表现出的、不同于多数人群的神经类型特征(neurodivergent traits),例如重复性行为、组织困难、注意力集中挑战、挫折耐受度低、过度刺激或烦躁不安等,在缺乏理解的情况下,极易被观察者赋予负面含义。已有研究指出,在法庭等严肃情境中,这种负面感知可能直接导致证词被低估、证词分量减轻,甚至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尽管现有文献已关注神经分化(neurodivergence)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若干特征,例如自闭症谱系障碍(ASD)群体在其中的过度代表,但关于神经分化如何具体影响法庭上证人可信度评估的研究却十分匮乏。虽然部分研究通过模拟实验揭示了披露ASD诊断对被告评价(如增加诚实度、降低有罪判决率)的潜在影响,但直接从司法官员视角探讨其对神经分化型证人表现认知的研究几乎空白。

为了弥合这一关键缺口,本研究旨在深入探究司法与准司法官员(judicial and quasi-judicial officers)在面对神经分化型证人时,如何评估其可信度与证词可靠性,他们如何解读特定的证人行为,他们如何自我评估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以及他们对神经多样性持何种态度。研究聚焦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法官、治安法官、审裁处成员及委员会成员,因为他们是司法和准司法程序中的最终决策者。理解他们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准备程度,对于加强神经分化人群在司法过程中的参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横断面匿名在线调查方法。调查工具为一个包含65个问题的在线问卷,通过Qualtrics平台构建与发放。问卷分为三部分:研究说明与知情同意、人口统计学信息(包括任命类型、任期及主要审理事项类型)、以及针对四个研究问题(RQ1-RQ4)的封闭式与开放式问题。其中,关于证人可信度与行为表现的部分问题改编自先前研究,并增加了对神经多样性知识和态度的考察。在数据分析上,定量数据使用IBM SPSS Statistics 29.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组间比较(t检验或曼-惠特尼U检验);定性数据则通过归纳性主题分析法(inductive thematic analysis)进行编码和主题提炼。为确保数据质量,问卷设置了多项机制以筛查无效应答。研究样本最终包含23名来自昆士兰州不同法院、审裁处和委员会的有效应答者,其中司法官员(法官与治安法官)11人,准司法官员(审裁处成员、委员会成员等)12人。

本研究的核心发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可信度与证词可靠性的评估指标(对应RQ1)**
调查揭示了司法与准司法官员评估证人可信度的主要指标。这些指标包括:证据的佐证情况(corroboration),即证词与客观证据(如同期文件、录音或其他独立证人证词)的一致性;证词内部的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以及与过往陈述的外部一致性(external consistency);证人是否愿意在庭上做出合理的让步(concession making)。证人的外在表现(demeanour)也是一个指标,但受访者普遍表现出谨慎态度,认为其重要性次于实质证据,并强调需考虑脆弱证人的特殊情况。此外,证人展现的个人品质(如真诚、开放、坦率、直接、准备充分)以及是否存在内外影响(如幻觉信念、易受暗示、胁迫、物质影响)也被纳入考量。在建议新手同事评估可信度时,受访者强调要保持开放、耐心和审慎;要考虑人为错误;要寻找佐证;要适应差异;要超越表象;要勤勉和专注证据的可靠性。对于表象特征的重要性,受访者认为证人表达愤怒、悲伤、恐惧和困惑的情绪较为重要,但紧张或焦虑的重要性相对较低。他们认为证人所说的“话语”极其重要,而“物理外貌”则不重要。

**二、对特定证人行为或表现的解读(对应RQ2)**
研究表明,受访者对一系列关于证人行为与非语言交流的错误陈述普遍持反对意见,显示出较好的基本知识。例如,绝大多数人(91%)不认同“面部表情的含义是普适的”这一错误观点。然而,部分受访者仍持有一些不准确的信念。例如,有相当比例的人(39%同意或中立)认为“在面对面互动中,面部表情和手势传达了大部分信息”;43%的人同意或中立于“证人的自发性是诚实的标志”这一错误观点;另有13%的人同意或中立于“证人语无伦次是说谎的标志”。这些认知偏差提示,对于神经分化者可能表现出的非典型交流方式,存在被误解的潜在风险。

**三、自我评估的知识水平(对应RQ3)**
受访者报告其关于证人可信度评估的知识主要来源于与人类互动的个人经验(96%)、其司法或准司法角色的工作经验(87%)以及继续司法教育(83%)。对于神经多样性知识,87%的受访者表示具备,其知识主要来源于工作经验(80%)、阅读书籍或文章(75%)以及继续司法教育(55%)。在自我评估对相关文献(神经多样性、确认偏误、测谎、非语言沟通)的理解时,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自信。至关重要的是,87%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将从关于神经多样性及可能与之相关的医疗状况的培训中受益,这强烈表明他们意识到了自身知识的不足。

**四、对神经多样性的态度(对应RQ4)**
使用改编的自闭症与神经多样性态度量表(modified autism and neurodiversity attitude scale)进行测量,结果显示受访者总体对神经分化型人群持积极态度(平均分75.48,满分100)。然而,组间比较发现,准司法官员组(审裁处、委员会成员等)的平均分显著高于司法官员组(法官、治安法官)。这可能是因为准司法官员在工作中更常处理直接涉及当事人神经分化状况(如监护权听证)的案件,从而有更多直接接触和了解的机会。在具体态度条目上,两组在同情神经分化人群家庭、是否将诊断视为悲剧或疾病等问题上存在显著差异。

**总结与讨论部分(对应原文Discussion)**
本研究为理解澳大利亚司法与准司法官员如何评估神经分化型证人的可信度与证词可靠性提供了初步的、宝贵的见解。主要发现是,这些官员对作证证人的需求表现出敏感性,承认神经分化型证人可能在任务和环境方面面临更大压力。为此,他们努力考虑人为错误、适应差异、超越表象,并以开放、耐心和审慎的态度履行职责。这体现了他们适应神经分化个体在司法程序中特定需求的强烈意愿。然而,另一个关键发现是,显性的非典型神经特征在法庭或听证会上仍然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神经分化型证人表现出预期之外的行为,或未能展现出预期行为,他们可能被视为可信度不足,其证词分量可能被削弱。

研究进一步指出,受访者虽有积极态度和适应意愿,但他们渴望了解更多关于神经多样性的知识。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需要相关培训。调查中发现的错误信念提示,对神经分化特征(如听觉处理障碍导致的应答延迟、ADHD或ASD患者可能的思维跳跃或表达不当、感觉处理障碍导致的注意力分散或姿势调整、社交焦虑导致的凝视回避)的无知,可能导致对证人行为(如不直接回答问题、语无伦次、情绪失调、特殊身体动作)的错误解读,进而错误评估其可信度。例如,部分受访者仍相信“自发性等于诚实”或“可以通过非语言行为判断他人所想”,这对于处理信息速度较慢或使用自我调节策略(如stimming)的神经分化型证人是不公平的。

受访者知识来源以个人经验为主的特点,解释了为何部分人会持有与普通大众类似的错误认知。但值得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受访者主动承认需要并愿意接受相关培训。

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样本量较小,属于探索性研究,结果可能不完全代表整体司法群体。由于自愿参与原则,受访者可能对该主题本身已有较高兴趣和认知。尽管如此,本研究揭示的问题至关重要。

**结论部分(对应原文Conclusion)**
本研究初步揭示了法官、治安法官、审裁处和委员会成员评估神经分化型证人可信度与证词可靠性的方式。司法与准司法官员对神经分化型证人在作证时的特殊需求保持敏感,并认识到司法公正原则要求他们适应法庭或听证会中的差异。他们渴望更多地了解神经多样性,并且部分人意识到他们可能对证人行为或表现赋予错误含义,从而影响可信度与可靠性的评估。然而,一些关于非典型神经特征的错误认知依然存在。这些判断源于对神经分化的理解不足,以及对神经分化特征的错误解读。这表明他们需要更多关于神经多样性的知识。

基于研究发现,法院、审裁处和委员会应采取进一步措施。除了开发针对司法与准司法官员(以及律师)的神经多样性教育课程外,还应考虑扩大现有脆弱证人支持计划和沟通专家(intermediaries,如昆士兰中间人计划)的适用范围,以协助所有神经分化型证人。同时,可通过组织神经分化专家小组审查法庭和听证会环境,使其更具可及性和响应性。这些结构性与制度性的改变,对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至关重要,尤其是对神经分化人群的包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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