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Beyond the Three Ambiguities: A Capability Approach to Divorced Women’s Collective Membership for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in Rural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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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兴城镇化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双重影响下,中国离异农村女性在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集体成员资格方面面临严峻挑战。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RCEOL)存在模糊性条款,阻碍了有效实施。本研究提出以下问题:如何基于该法颁布前的法院判决来确定离异农村女性的集体成员资格
在新兴城镇化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双重影响下,中国离异农村女性在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集体成员资格方面面临严峻挑战。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RCEOL)存在模糊性条款,阻碍了有效实施。本研究提出以下问题:如何基于该法颁布前的法院判决来确定离异农村女性的集体成员资格,以完善该法的模糊性?采用定性研究设计,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系统关键词检索,获取了238份法院判决,并采用三级编码程序(开放性编码、主轴编码、选择性编码)进行分析。理论框架借鉴了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主要发现简要总结如下:第一,提出了具体认定方案:通过集体医疗保险购买和非抛荒承包地来操作化“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强调土地的安全网功能,不要求主要依赖土地收入;应舍弃“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标准。第二,户籍(hukou)条件正变得模糊,但这种模糊性反映了治理对复杂性的适应,趋向“去户籍化”(de-hukouization)。第三,法律模糊性虽然带来挑战,但为适应性农村治理创造了灵活空间。本研究通过将Sen的能力方法引入离异农村女性成员资格分析,并为明确RCEOL第11条提供了经验依据。未来研究可以观察该法实施后案件数量和当事人证词的变化,以评估其实际效果,进一步丰富制度与能动性互动的讨论。
在新兴城镇化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双重冲击下,中国离异农村女性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获取集体成员资格面临严峻挑战。2024年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RCEOL)第11条虽确立了“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的三重认定标准,但条款存在三方面显著模糊性:户籍条件从“金标准”弱化为条件之一,“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具体界定,“基本生活保障”是安全网还是主要收入依赖未明确。这些模糊性导致基层司法实践分歧,亟需基于司法经验加以澄清。研究人员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至2023年的238份相关判决为样本,运用三级编码方法归纳影响认定的七个条件,并引入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能力方法(capability approach)构建分析框架。研究发现:第一,提出具体认定方案——以集体医疗保险购买和非抛荒承包地操作化“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强调“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功能,舍弃“稳定生产生活关系”标准;第二,户籍条件的模糊性实为治理对复杂性的适应,呈现“去户籍化”趋势;第三,法律模糊性虽带来挑战,却为适应性农村治理创造了灵活空间。本研究将能力方法引入离异农村女性成员资格分析,为细化RCEOL第11条提供经验依据,论文发表于《Land》。在研究方法上,研究人员采用定性设计,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源,通过系统关键字检索获取238份有效判决书。借助NVivo12软件,依据扎根理论原则进行三级编码:开放性编码逐行提取初始代码并归纳为抽象范畴;主轴编码识别范畴间关系,围绕核心现象组织;选择性编码整合核心范畴以解释影响因素。为确保信度,两名研究人员独立编码前5个案例(Kappa系数0.85),随后一人完成其余编码,另一人随机抽查20%。研究保留约5份判决用于理论饱和度检验。该编码法完全基于文本内容,为后续分析奠定可靠基础。在介绍研究结果时,第4部分指出核心问题:离异农村女性集体成员资格的脆弱性源于城乡二元结构、父权制传统与婚姻流动性叠加;该资格是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权的前提(编码显示99.54%的案件中资格被认可则诉求获支持);补偿复杂性体现在纵向(向何实体主张)与横向(补偿构成、分配方式、来源)两维度。第5部分通过编码揭示七个影响条件:户籍状况(RCEOL弱化其作为“金标准”地位,户籍模糊反增强能力),权利义务关系(应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为主要指标,实现权利与义务统一),排他性(“一人一集体”降低模糊性,为女性提供清晰路径),生产生活关系(应舍弃,因其对离异女性构成不可达门槛),基本生活保障(强调安全网而非主要收入源,避免惩罚增收女性),概念认知影响(需通过能力转化因素消除性别偏见),相关组织先行认定态度(应建立“基层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渐进救济链)。最后,在总结讨论部分,研究人员指出RCEOL第11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需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耕地耕种状态、宅基地使用作为新义务形式;基本生活保障应采安全网解释,对应女性自身承包地;第11条应视为成员资格存续状态的判定,而非创设或变更。研究结论翻译如下:第一,本研究提出适用于全体中国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方案:“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医疗保险购买和非抛荒承包地为操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发挥安全网功能而非主要收入依赖;成员资格具唯一性;性别平等需全社会落实;救济应循“基层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渐进顺序;“稳定生产生活关系”不应纳入考量。第二,户籍条件日趋模糊,但模糊性反映治理对复杂现实的适应,中国治理体系正走向“去户籍化”。第三,从能力方法视角看,制度不仅界定行动边界,更是一种资源,通过社会系统转化因素扩展能力集,最终通过功能实现达致实质自由。